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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政策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赋能


(资料图)

为充分发挥张家口市新能源资源优势,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鼓励辖区外新能源产业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及已落户的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新项目,我市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据悉,本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在张家口注册法人主体的风光氢储等可再生能源高端装备,且以该法人主体获得相关国家、省、市等相关资质荣誉的企业。重点支持兼具研发功能及总部注册在张家口的企业。优惠政策涉及用房费用补贴、吸引融资、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研发创新、专精特新、知识产权、风光指标奖励等多个方面。

用房费用补贴方面,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租赁生产、办公用房,财政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第4年至第6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吸引融资方面,企业获得各类基金投入达到1000万元、投资期限满2年(含)以上的,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才培养方面,支持企业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授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由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授予市级首席工匠的给予1万元奖励;服务平台奖励方面,支持企业建设服务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技术服务平台),且在有效期内的,财政每年支持100万元建设运营费;对认定为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技术服务平台),且在有效期内的,财政每年支持50万元建设运营费;研发创新奖励方面,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注册地在张家口的法人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由财政补助500万元、50万元;专精特新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首台(套)奖励方面,对生产基地在张家口,且销售或服务合同由本地法人主体签署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首台(套)首批次技术装备认定的,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研制及推广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奖励方面,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 C T)等国际条约专利申请由财政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

据悉,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记者 王宁 通讯员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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